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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云龙与刘锦波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5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云龙,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杨峰,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文斌,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刘锦波,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代理人:赖辉华、朱峰,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云龙因与被申请人刘锦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云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刘锦波将案涉房地产办理至刘锦波经营的东莞市道滘锦波玩具厂(以下称老锦波厂)名下,其合同义务即已履行完毕与事实不符。(二)二审认定刘锦波将案涉房地产权办理至老锦波厂名下不构成违约与事实不符。(三)其不支付尾款的行为不属违约行为,刘锦波行使合同解除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确认案涉协议于2012年4月30日解除错误。为此,请求予以再审。刘锦波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王云龙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协议名为股权转让,实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老锦波厂系于2004年3月15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该厂的经营者为刘锦波,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441900312002117。王云龙申请注册的东莞市道滘锦波玩具厂(以下称新锦波厂)于2010年4月26日成立,该厂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441900603212691。2009年12月31日,刘锦波与王云龙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转让范围包括:刘锦波拥有的老锦波厂股权及其名下拥有的位于东莞市道滘镇大罗沙村面积为115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和该土地上面积约为8900平方米的地上建筑以及该土地上相关设施。第三条第3项约定,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及保管采用如下方式:协议书签订首次转让款支付后,双方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约定由刘锦波协助,王云龙出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第四条第2项约定收到首付款后,刘锦波即将全部房屋建筑及设施都交付给王云龙使用。配合王云龙办理完房产证后,王云龙向刘锦波支付500万元,剩余款项人民币430万元王云龙在两年内支付完毕。2011年1月10日,刘锦波与王云龙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约定:1.《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等办理完成后,三日内王云龙即开始办理抵贷融资事宜。王云龙取得抵贷融资资金后,三天内必须支付《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应支付给刘锦波的第二期款项500万元。2.剩余款项由王云龙分四次支付给刘锦波。2011年6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2012年3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最后一笔尾款130万元。对上述协议内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王云龙认为刘锦波没有将案涉房地产办理过户至其经营的新锦波厂名下,其支付第二期款以及尾款的条件没有成就,并据此拒绝支付;而刘锦波则认为这里的房产证是指刘锦波经营的老锦波厂作为权属人的房产证,协议书并没有约定刘锦波要将案涉房地产办理过户至王云龙申办的锦波厂名下作为王云龙支付第二期款以及尾款的前提条件。从案件事实看,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王云龙申办的锦波厂尚未登记成立,而案涉土地已经取得以刘锦波经营的锦波厂作为权属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地上房产也已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手续,王云龙对此亦是知悉和了解的。从《股权转让协议书》内容看,双方只是约定将锦波厂的股权及其名下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和相关设施转让给王云龙,由刘锦波协助,王云龙出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未约定刘锦波要将案涉房地产权属过户至王云龙申办的锦波厂名下,而在王云龙申办的锦波厂成立后,东莞日报对以刘锦波经营的锦波厂作为权属人补办房地产权证进行公示时,王云龙亦无提出异议,且支付了补办房地产权证的相关费用,在随后补签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时,也没有明确要将涉案房地产证办理至王云龙申办的锦波厂名下。在此情况下,二审认定案涉协议约定将案涉房地产登记至老锦波厂名下,而非新锦波厂名下,刘锦波不构成违约,王云龙未按《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转让款构成违约,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王云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云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洪堂审判员  黄湘燕审判员  胡晓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谢彩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