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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执字第3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吴勇与贾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执字第3272-1号申请执行人吴勇,个体户。被执行人贾雷。申请执行人吴勇与被执行人贾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调解终结,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4670号调解书:被告贾雷偿还原告吴勇借款本金95000元、利息40000元,合计135000元。于2014年9月20日前偿还35000元;于2014年10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14年12月20日前偿还40000元;于2015年2月10日前偿还40000元。如有一期被告未按时履行,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并追加违约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贾雷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贾雷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贾雷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有效执结,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邳执字第32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盖克祥执行员 卢伟堂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