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周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宗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宗基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59号原告周明。被告宗基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顾润劼,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与被告宗基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周明撤诉处理;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钟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