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吴著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著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164号罪犯吴著华,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和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和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吴著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9日止。2013年1月10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3月9日。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吴著华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罪犯吴著华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著华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一次,记功二次,监狱级服积分子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记功、表扬、记功,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著华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著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