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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泽海与吴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海,吴振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640号原告王泽海,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洪湖市戴家场镇。委托代理人龚为民,福建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振华,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海与被告吴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相应货款、双方之间再无争议为由,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泽海负担。审判员  陈文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