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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苗德义与程斌、徐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德义,程斌,徐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苗德义,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斌、王艳,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斌,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大富,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秀花,居民。原告苗德义与被告程斌、徐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心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德义的委托代理人王艳,被告程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大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秀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苗德义诉称,2011年5月2日,被告程斌向我借款40000元,没有约定利息,定于2011年6月2日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另被告程斌、徐秀花是夫妻关系,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被告程斌辩称,借款40000元属实,但已于2012年2月偿还了24000元,2014年11月7日偿还了10000元,现只欠6000元。被告徐秀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程斌、徐秀花系夫妻关系。2011年5月2日,被告程斌出具借据一张给原告苗德义,借原告现金4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1年6月2日,没有约定利息。后被告程斌于2014年11月7日归还了借款10000元,尚欠30000元没有偿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一张、被告提供的收款收据一张等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程斌向原告苗德义借款40000元,后于2014年11月7日归还了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苗德义要求被告程斌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程斌、徐秀花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故被告徐秀花应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辩称已归还了34000元,仅提供了2014年11月7日的录音证据证实,与此前提供的原告同一天出具的收据相矛盾,且原告对该录音证据不认可,故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徐秀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斌、徐秀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苗德义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程斌、徐秀花负担550元,原告苗德义负担250元(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吴心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寇兆君法律条文附录一、相关法律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