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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凯与曾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曾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张凯,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永城市。被告曾建民,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诉被告曾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凯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目前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建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凯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回对被告曾建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先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