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74号原告孙某,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委托代理人骆世奇,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女,199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原、被告因离婚纠纷曾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于2014年12月3日,本院以(2014)凉民初字第43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原告孙某撤诉处理。2014年12月18日,原告孙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以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孙某与被告秦某因离���纠纷曾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被本院裁定按原告孙某撤诉处理,裁定送达后六个月内,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以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起诉行为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志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郭万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