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张孔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1307号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30层。代表人:麦建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孔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张孔喜追偿权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孔喜所有的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孔喜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尹振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周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