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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姬惠秋与北京天平龙脉投资顾问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姬惠秋,北京天平龙脉投资顾问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18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姬惠秋,女,1962年8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林(姬惠秋之夫),1961年5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平龙脉投资顾问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大羊宜宾31号2楼。法定代表人林京路,经理。委托代理人XX义,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姬惠秋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047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姬惠秋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1988年调入北京天平龙脉投资顾问公司(以下简称天平公司),1998年11月后因病一直在家休养。我2011年从天平公司将档案调出时发现部分档案丢失,导致无法及时办理退休,故要求天平公司赔偿档案丢失造成的视同保险、延期退休、医疗保险损失共计25万元。原审裁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姬惠秋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故姬惠秋之诉请不属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范围;此外,因姬惠秋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其相关方面是否存在损失、损失的类别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目前尚不明确,综上所述,对姬惠秋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裁定:驳回姬惠秋的起诉。裁定后,姬惠秋不服,持原诉理由和请求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认为:姬惠秋以天平公司将其部分档案丢失为由,主张天平公司赔偿档案丢失造成的视同保险、延期退休、医疗保险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案件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姬惠秋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姬惠秋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窦江涛代理审判员  贾高俊代理审判员  董和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雅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