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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方鑫盛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联诚信光电有限公司、杜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方鑫盛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联诚信光电有限公司,杜莉,高勇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深圳市东方鑫盛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新年。被告深圳市联诚信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莉。被告杜莉。被告高勇磊。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东方鑫盛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联诚信光电有限公司、杜莉、高勇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杜莉、高勇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杜莉、高勇磊的居住地并不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对该两被告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应为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告以深圳市联诚信光电有限公司、杜莉、高勇磊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其中被告深圳市联诚信光电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属于本院的地域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对全案具有管辖权。此外,被告高勇磊的深圳市居住证信息查询单显示:高勇磊在现居住地址宝安区35区黄金台小区的居住时间已经超过一年,且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本院作为其经常居住地法院依法对其所涉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杜莉、高勇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杜莉、高勇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海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格(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