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苏艳丽与许明军、李连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艳丽,许明军,李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苏艳丽。被执行人许明军。被执行人李连英(系许明军之妻),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6804104064,汉族,住金乡县马庙镇玉皇庙村中心街十巷4号。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商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邵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