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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江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赵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069号原告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李宗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宇,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赵江,男,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原告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江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彦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