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蓬辛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柳喜凤与姜晓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喜凤,姜晓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蓬辛民初字第316号原告柳喜凤,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姜晓波,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喜凤与被告姜晓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喜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文进人民陪审员 张 虎人民陪审员 张香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爱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