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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蓬辛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柳喜凤与姜晓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喜凤,姜晓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蓬辛民初字第316号原告柳喜凤,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姜晓波,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喜凤与被告姜晓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喜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文进人民陪审员  张 虎人民陪审员  张香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爱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