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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民一初字第014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胡旭日与浙江文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旭日,浙江文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1430-1号原告:胡旭日,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浙江文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良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旭日诉被告浙江文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旭日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浙江文盛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胡旭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文盛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家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汪 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