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36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1日被羁押,10月12日被行政拘留,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董永,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董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粤B×××××号牌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本市白云区某镇某路某村某路段时,遇谢某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搭载朱某在该路段同向行驶,由于孙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其所驾车辆与谢所驾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谢受轻微伤、朱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朱某因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犯罪以后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孙某系自首;2.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3.被告人孙某没有前科,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粤B×××××号牌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路某村某路段时,遇谢某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朱某乙在该路段同向某。由于被告人孙某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其所驾车辆与谢所驾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谢受轻微伤、朱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孙某在广州市白云区中医医院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朱某乙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谢某、朱某乙没有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朱某乙的家属及谢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车速分析报告》;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死亡医学证明书;5.证人罗某、朱某甲、高某的证言;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7.《行政处罚决定书》;8.病历材料;9.抓获经过;10.被告人孙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在医院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已与被害人朱某的家属及谢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综合考量。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滢人民陪审员  罗汝标人民陪审员  谭伟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龙筱晨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