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执异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铁辉与长沙顺达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异字第0000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长沙顺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达水泥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双凫铺镇麦田村。法定代表人黄友良,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卫民,宁乡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曾国强,宁乡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张铁军,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铁军与被执行人顺达水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06)宁法执字第280-1号恢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顺达水泥公司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110000元,异议人顺达水泥公司即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属国家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优先用于职工安置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本院撤销裁定。本院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顺达水泥公司称,我公司已于2014年7月停产,并按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落后产能淘汰,国家根据相关规定拨付了奖励资金856200元,但我公司拖欠职工工资95万元,尚应支付职工工伤赔偿款21万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应当优先支付,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06)宁法执字第280-1号恢1号执行裁定书,等优先解决了职工安置资金后,再偿还其他债务。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张铁军与被执行人顺达水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异议人)顺达水泥公司属于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工业企业,并已按相关政策规定下拨奖励资金856200元,该资金目前尚存放在宁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06)宁法执字第280-1号恢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顺达水泥公司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110000元,并向宁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提取上述款项。另查明,国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必须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顺达水泥公司取得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属于相关政策规定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使用,在异议人(被执行人)优先安置职工前,不宜予以提取用于偿还一般债务,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理由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06)宁法执字第280-1号恢1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蔡军飞审判员 周志波审判员 徐湘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谈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