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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443号原告: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斗门镇街办镐五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陈锦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建宏,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139元,减半收取2069.50元,由原告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关 玉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