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一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孙某诉吕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一初字第278号原告:孙某,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学智,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根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指字第3号指定管辖函,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谭珍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