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执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钛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建水县世纪金马矿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2014执248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钛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建水县世纪金马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执字第248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钛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杜桂元。委托代理人:郑勇,韩国辉,广东勤思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建水县世纪金马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法定代表人:华风茂。申请执行人广州钛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水县世纪金马矿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中法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人偿还款项860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12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代为调查以及向本辖区内的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除在诉讼期间已被本院查封、冻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证号5325000720016)、富宁汇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的投资股权及银行存款202667.4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划拨前述存款,并在扣除执行费2940元后,将余款199727.4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证号5325000720016),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需要年检为由请求本院予以解封,并表示清��和自愿承担解封的法律后果。本院为此依法解除了对上述采矿许可证的查封。此外,申请执行人还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被执行人要进入重整程序,请求本院暂不处理上述采矿许可证及被执行人持有的富宁汇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本院查封的财产权益,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中法执字第24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奇志审判��钟海燕代理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蔡宇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