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43号原告:陈某,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冯立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