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覃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树海与被执行人关绍芳、何少映、李宗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树海,关绍芳,何少映,李宗培,李想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覃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汤树海。被执行人关绍芳。被执行人何少映。被执行人李宗培。被执行人李想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树海与被执行人关绍芳、何少映、李宗培(2015)覃执字第11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汤树海于2015年2月6日以已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以后不要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2)覃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审判员 吴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子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