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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天敏与唐波、南充平安运业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天敏,南充平安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黄天敏,男,汉族,生于1958年5月4日。被执行人唐波,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14日。被执行人南充平安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律志,公司经理。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南充平安运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支行5100173634105250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壹仟陆佰伍拾伍元叁角陆分(¥1655.36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