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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何金美、杨广等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杨某,孙某,彭某,龚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终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无业。2014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某,无业。2014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孙某,无业。2014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彭某,无业。2014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龚某,无业。2014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杨某、孙某、彭某、龚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润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杨某、孙某、彭某、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何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伙同原审被告人杨某、孙某、彭某、龚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撤回上诉。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云代理审判员  杨春代理审判员  宋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任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