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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民初字第02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民初字第02659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王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愈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万智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