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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陈靠心申请执行陈罗屯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靠心,陈罗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陈靠心,男,2005年8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陈罗屯,男,1962年6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2014)牟少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陈罗屯每月支付婚生子陈靠心抚养费200元,每年2400元,抚养费按年支付,于每年的1月31日前支付。但被执行人陈罗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罗屯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罗屯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谦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铭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