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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何某甲,男,汉族,1978年10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朱永琪,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艳红,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某,女,汉族,1978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委托代理人陈伟清,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甲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广东省连州市丰阳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何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何某丙。结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锁事争吵,且被告对原告的亲属不闻不问,漠不关心。2013年7月,原告的母亲因患有十二指肠癌在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医院住院治疗,但被告对原告母亲毫不关心,甚至不给原告母亲钱某,原告只好四处向亲友借款为母亲治病,因为这件事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升级,关系更为恶劣。2013年7月,原、被告开始分居,双方关系一直没有和好,现也已无和好的可能。被告在婚后一直没有工作,家庭支出及抚养两名女儿的费用一直都是来源于原告一个人的工作收入,被告根本没有能力抚养两名女儿,现恳请法院判决婚生女儿何某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儿何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双方可随时探视对方抚养的子女。婚后,原、被告购买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201房(以下简称201房)的房屋,后因原告有过错,原告作为自己过错的补偿,与被告于2014年8月27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到被告名下作为被告个人财产。为此,原告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何某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儿何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双方每周可探视一次对方抚养的女儿;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在庭审中补充:同意由婚生女儿何某乙、何某丁由被告抚养,原告对两名女儿每人每月各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直到女儿年满十八周岁。被告答辩称:一、基于原、被告间之前有较好感情,两名婚生女儿年纪尚幼,原、被告不应当离婚。二、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我方认为造成双方婚姻关系出现矛盾,原告有重大过错,即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据了解原告已与婚外异性生育了一个儿子,若判决离婚则两名女儿应由被告抚养,并同意庭审中原告提出的每名女儿每月1000的抚养费标准。三、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房屋应当归被告所有,在购买上述房屋时,原告向被告父亲借款30000元,向被告哥哥借款10000元,这笔债务由原告承担。四、基于原告重大过错给被告造成精神损害和痛苦,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3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本案中被告对此不提出反诉损害赔偿请求。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佛山市流动人员办理居(暂)住证历史记录(复印件)、结婚证(原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婚姻关系。2、出生医学证明(2份,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年××月××日生育女儿何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何某丙。3、协议书(复印件),证明:因原告存在过错,为了补偿被告,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被告。4、佛山市(南海区)房产查询证明(复印件),证明:按照原、告约定,原系夫妻共同所有201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过户给被告。被告提交证据如下:5、协议书(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发生变化,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按照约定201房归被告所有。6、支付个人账户存储额、非城镇户口人员失业待遇明细表(复印件),证明:被告婚后并非一直没有工作。7、手机短信照片(24张,复印件)、U盘1个,证明:原告婚外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个孩子。与原告有不正当关系的女子经常发骚扰短信给被告,给被告带来极大痛苦。8、照片(5张,原件),证明: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打伤女儿;原告曾伪造离婚证给与原告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看。经质证,当事人发表意见如下:被告认为:对证据1-2、4均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该协议书是双方针对婚姻状况对婚内财产进行的约定,不能视为原告给予被告的过错补偿。原告认为: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主张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该协议书中原告承认其存在过错,并因此给予被告的补偿,当时双方也在协议离婚事宜。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7,该证据反映的是被告与第三方的短信,原告无法确认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我方承认在婚姻期间存在过错。对证据8,原告并不存在严重殴打女儿的行为,原告作为父亲对孩子进行教育是正当的,但不会殴打孩子,照片中孩子眼角的伤痕原告不清楚如何造成。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意见如下:对于原、被告均无异议的证据1-6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证据7,经查,该组证据的内容主要反映原、被告及案外人因原告的婚外情问题产生的短信息来往或争吵,而原告也承认自己存在婚外情,因此证据的内容与本案的诉争焦点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对于证据8,其中伤情照片仅能反映原、被告婚生女儿眼角受伤,但未能证明该伤情系原告造成,原告亦否认女儿的伤因其殴打所致;对“离婚证”照片,与本案无关。由上,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何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何某丙。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201房为原、被告婚后购置的房产(权属登记人为原告),属夫妻共同财产;2014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原告向被告承认其有外遇,承诺无论离婚或发生任何事,该房产的产权均归被告所有,属被告个人财产。原、被告后向房管部门提交该协议书,并办理房屋权属人登记变更手续,权属人变更为被告。本院认为:原告以结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与被告发生争吵、被告对其亲属缺乏关爱等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与原告之前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从审理查明的事实反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因原告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已出现问题多时。为此,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共同财产201房归被告所有,此举可视为原、被告为挽救婚姻作出的努力。然而在双方达成协议后数月,原告即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反映夫妻感情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结合原、被告在庭审中所提出的证据及陈述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与婚外异性的不正当关系已经造成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在答辩意见中要求原告作为离婚的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的问题,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且表示不将该损害赔偿要求作为诉讼请求提出,故本院对被告此项辩解不作处理,被告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另行提起诉讼。关于婚生女儿何某乙、何某丙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即两名婚生女儿均由被告抚养,原告每人每月支付1000元给被告,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该抚养费应于每月的25日前支付。对于探视权的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结合双方庭审中的意见,本院确认原告每月可探视女儿两次,具体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双方离婚后,原告应更多与女儿何某乙、何某丙进行亲子沟通,消除因父母离异对其造成的影响,同时被告亦应协助原告探视女儿,与原告共同维系亲子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甲与被告林某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女儿何某乙由被告林某直接抚养,自2015年2月起原告何某甲应于每月的25日前向被告林某给付何某乙当月的抚养费1000元至何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离婚后,婚生女儿何某丙由被告林某直接抚养,自2015年2月起原告何某甲应于每月的25日前向被告林某给付何某丙当月的抚养费1000元至何某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四、原告每月可探视婚生女儿何某乙、何某丙两次,每次探视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被告协商确定。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邱靳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