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28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玉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5日16时许,马某某及其女儿陈某某和被害人任某甲相约到奥斯卡影城看电影。马某某到奥斯卡影城大厅后给任某甲说,在其乘坐电梯的时候被告人李某某站在她后面,说其长得真好看,任某甲听后用大厅里面的凳子砸到李某某的肩膀,李某某从手提的塑料袋内拿出一把长约三十四公分、宽约四五公分的刀,戳到任某甲的左胸部,后逃离现场。任某甲大量出血晕倒,后被送到西峡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查,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所骑的电动车是其在新天地步行街附近盗窃所得。经鉴定:任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盗窃所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5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16时许,马某某及其女儿陈某某和被害人任某甲相约到奥斯卡影城看电影。马某某到奥斯卡影城大厅后给任某甲说,在其乘坐电梯的时候被告人李某某站在她后面,说其长得真好看,任某甲听后用大厅里面的凳子砸到李某某的肩膀,李某某从手提的塑料袋内拿出一把长约三十四公分、宽约四五公分的刀,戳到任某甲的左胸部,后逃离现场。任某甲大量出血晕倒,后被送到西峡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查,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所骑的电动车是其在新天地步行街附近盗窃所得。经鉴定:任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盗窃所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5元。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任某甲89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马某某的证言今天中午我女儿过生日,任某甲请我家人吃饭,下午任某甲说要到奥斯卡看4点20的电影。到下午4点我带着女儿到奥斯卡,坐电梯时在电梯口看见电梯里站一个二十多岁男孩。我就和我女儿陈某某进电梯,进到电梯之后我们都没说话。当时我就感觉这个男的不正常,然后我就看了这个男的一眼发现这个男的也在看我们。我比较害怕就赶紧把头扭过去背对这个男的。等电梯刚起步没一会儿这个男的说了一句“长真好”。这个男的说了这句话之后我女儿吓的赶紧又往我这边靠。电梯到4楼后我就看见任某甲在大厅坐着,我赶快过去对任某甲说吓死我啦,任某甲问咋回事,我就把刚才的事说了一遍,任某甲就拿起边上的凳子上去砸那个男的,我就赶快上去拦住任某甲说算啦算啦。后来我没拉住任某甲,那凳子砸到那个男的前胸,后来我看见这个男的从他面前的桌子上白色袋子里拿出一把刀朝任某甲胸口戳了一刀,接着任某甲哎呀了一声就捂着胸口倒在地上。这个男的看到任某甲倒地之后就扭头准备走,我一看他要往我这边来,我害怕这个男的再伤害我和我女儿我们就躲到电梯右边的房间里并且赶紧把门锁上。后来过了一会,我和陈某某出来往任某甲那里去,一看任某甲平躺在地上,上身流了好多血,旁边地上也有好多血,奥斯卡的工作人员已经报过警了。是任某甲先用凳子砸对方的,就是因为我给任某甲说了那个男的不正常,在电梯里说我和陈某某长真好,然后任某甲就与那个男子发生了冲突。2、证人袁某某证言今天下午我在奥斯卡影城售票处上班,突然我看见大厅东边休息区有一个拿一玻璃凳子朝另一男子身上砸,对方那个男子从桌子上放的一个塑料袋子里拿出一把刀,戳到拿凳子男子的胸口位置,然后这个拿凳子的男子上去撕抓拿刀那个男子,拿刀那个男子准备戳第二刀,也不知道戳住没有,后边的细节我看的不清,拿凳子那个男子就倒地了,然后拿刀那个男子就离开现场走了,整个过程不到两分钟。3、被害人任某甲陈述2014年8月6日我和我儿子任某乙还有我女朋友马某某一起约着去奥斯卡看电影,我和我儿子先到了,没一会儿马某某也到了,她说刚才在电梯里面有个男的在后面招她,我听后很生气,我就拿着凳子上去砸他,凳子砸到那个男的肩膀处,后来这个男的就拿出一把刀我两个就在大厅舞扎起来,后来这个男的就用刀戳到我胸部,当时我就感到血往外流,我捂住伤口,没一会儿我就晕倒了。当我醒来时已经在医院了。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4年8月5日,我到奥斯卡看电影,到电梯口等电梯时,看见一个女的领着一个八九岁的小姑娘,我上去站在她们后面,我看这个女的长的挺漂亮的,就自言自语的说了一句长的真好看,当时这个女的应该是听到我说话了,但是她没啥反应,电梯到四楼后这个女的领着小姑娘到奥斯卡大厅了,我在后面也进去了,进去后我找了个凳子坐下看宣传页,当时我就看见刚才在电梯里面的女的在跟一个男的说些什么,接着这个男的就指着我说你刚才说啥,我说我没说啥,这个男的就拿起边上的凳子朝我砸来,我被砸后很生气,就随手把我拿的水果刀拿出来,这个男的当时拿凳子还要砸我,我就拿水果刀朝他胸口从上往下扎了一下,我当时感觉我扎到他胸口上了,看见他胸口流血我就没再扎了,我就离开了这个地方。我出门骑的电动车是一辆红色爱玛电动车,是半个月前在新天地步行街附近,路边停了一辆红色爱玛电动车,车钥匙没拔,当时周围也没有人,我就把这辆电动车骑回去了。5、鉴定意见(1)、公(西)鉴(临)字(2014)第446号鉴定书结论:任某甲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2)、西价证鉴字(2014)130号(鉴定标的:爱玛电动自行车一辆)结论:该电动车价值1685元。另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视频资料,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在发生纠纷过程中均不冷静,造成本次事端的发生,应当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颖博审 判 员  李金岐人民陪审员  郭小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