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二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国网安徽潜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谢传福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安徽潜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谢传福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082号原告:国网安徽潜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安生,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传福,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安徽潜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传福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安徽潜山县供电有限责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安徽潜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安徽潜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国网安徽潜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叶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