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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四民终字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四平市幸福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平市幸福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四民终字20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平市幸福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福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宪生,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郎双全,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辉,男,1976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李绍奎,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平市幸福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之家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四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幸福之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宪生、郎双全,被上诉人陈辉的委托代理人李绍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房屋为陈辉通过抵顶四平深华公司第一项目部项目工程款的形式支付幸福之家公司房屋购买款。陈辉主张交付现金购买该房屋,但只提供《龙腾花园认购协议》一份,并未提供其交纳现金的相关证据。幸福之家公司与四平深华公司第一项目部签订的《商品房抵顶工程款协议书》、《商品房抵顶工程款协议补充协议》只有复印件,且幸福之家公司予以否认。本案在重审时应查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陈辉是否已交纳房款,以及交款的方式等相关事实重审时一并予以查清,确认其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四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玉国代理审判员  孙 鹏代理审判员  毕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魏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