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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孙会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法执字第1829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第一团队拟稿人:刘俊才份数:1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1829号申请执行人孙会清,农民。被执行人滕建国,农民。本院在执行孙会清申请执行腾建国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行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健执行员 刘俊才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