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莱阳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王作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作卿,荀秀翠,管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王作卿,莱阳市沐浴店镇北旺村。申请执行人:荀秀翠,莱阳市沐浴��镇北旺村。被执行人:管华伟,重庆市合川区燕窝镇水碾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作卿、荀秀翠与被执行人管华伟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莱阳执字第12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德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