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浏阳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浏阳市金发鞭炮厂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1638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友芳。被执行人周红波。被执行人赖尚蔚。被执行人赖明武。被执行人李绍秋。被执行人浏阳市金吉利礼花制造厂。被执行人浏阳市金发鞭炮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浏阳市金发鞭炮厂、张友芳、周红波、赖尚蔚、浏阳市金吉利礼花制造厂、赖明武、李绍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金发鞭炮厂、张友芳、周红波、赖尚蔚、浏阳市金吉利礼花制造厂、赖明武、李绍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2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