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徐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14号罪犯徐军,原,现服刑于江苏省苏州监狱。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8日作出(2009)六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2)苏中刑执字第1548号刑事裁定,对徐军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7月1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徐军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线圈绕线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徐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庭审笔录、财产义务履行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判决确定的财产义务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