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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平遥蔚联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东平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市平遥蔚联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侯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平遥蔚联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清梅。被执行人侯东平。晋中市平遥蔚联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侯东平借款纠纷一案,山西省平遥县公证处(2015)平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东平在银行存款28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义执行员  史向平执行员  张殿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东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