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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刑减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董双权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双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177号报请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罪犯董双权,现在河北省衡水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2007)沧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双权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4月8日、2012年7月18日经本院裁定,分���减刑十个月、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日常考核获记功三次,表扬二次,获得专项表扬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和证人证言证实。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减刑检察意见书,认为对该犯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罪犯董双权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双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杰审判员  高永胜审判员  崔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苑世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