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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彬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郭甲某、郭乙某与田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甲某,郭乙某,田某某,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郭甲某,男。原告郭乙某,女。被告田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原告郭甲某、郭乙某与被告田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后,经审查本案涉嫌交通肇事罪故移送彬县公安局处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甲某、郭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0元,退回原告。审判长  徐春宁审判员  弥刚鹏审判员  杨芳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高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