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郭甲某、郭乙某与田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甲某,郭乙某,田某某,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郭甲某,男。原告郭乙某,女。被告田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原告郭甲某、郭乙某与被告田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后,经审查本案涉嫌交通肇事罪故移送彬县公安局处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甲某、郭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0元,退回原告。审判长 徐春宁审判员 弥刚鹏审判员 杨芳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高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