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行监字第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曹亚军与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亚军,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常行监字第008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曹亚军。被申请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住所地本市新北区河海中路87号。法定代表人:徐卫东,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局长。申请再审人曹亚军与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以下简称新北公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常行诉终字第47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曹亚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亚军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依法向新北公安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14年1月26日新北公安分局工作人员执法的信息,但是遭到新北公安分局无理拒绝。原审法院所作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剥夺了其行政诉讼权。现请求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进行再审。被申请人新北公安分局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曹亚军欲获悉行政处罚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新北公安分局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履行了义务。现曹亚军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新北公安分局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的公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曹亚军起诉的裁定并无不当。综上,申请再审人曹亚军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亚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蒋亚新审 判 员 江 军代理审判员 沈超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文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