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武洪起破坏电力设备罪,武洪起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洪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11号罪犯武洪起,原,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作出(2006)昆刑初字第8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洪起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0月23日经本院以(2009)苏中刑执字第089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2年1月13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0208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0月2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武洪起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检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武洪起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财产义务履行凭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武洪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判决确定的财产义务已履行完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洪起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