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沈美霞、李晨希与闫淑兰、樊天命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美霞,李晨希,闫淑兰,樊天命,樊碧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145号原告沈美霞,女,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原告李晨希,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闫淑兰,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樊天命,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樊碧琰,女,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美霞、原告李晨希与被告闫淑兰、被告樊天命、被告樊碧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美霞、原告李晨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秦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祝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