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行非执字第0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蒋立燕、李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蒋立燕,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行非执字第00005-4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燕,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蒋立燕,男,生于1972年5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李红,女,生于1979年9月1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被执行人蒋立燕之妻。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蒋立燕、李红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5)鄂郧西行非审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立燕、李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蒋立燕、李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蒋立燕、李红缴纳社会抚养费25000元,余款及迟延履行金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放弃执行。蒋立燕、李红已按照此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已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蒋立燕、李红达成和解协议且以履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行非审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贵方审判员 林劲松审判员 罗德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诚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