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环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丹环刑初字第0000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无业,住江苏省。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3月3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9月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辩护人周国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4)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周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向林业局行政审批的情况下,通过my0511梦溪论坛、QQ等方式出售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蜂猴、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猕猴各1只,因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完成出售。为证实上述事实,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同时向本院移送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辩称被告人王某甲虽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保证金。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未经合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my0511梦溪论坛、QQ等方式兜售其非法持有的蜂猴、猕猴各1只,因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能完成出售。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蜂猴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猕猴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另查明,涉案蜂猴、猕猴已于2013年9月8日交由南京市红山森林动物园管理处收容救护。上述事实,由案发及抓获经过,发帖及聊天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照片,收条,证人王某乙、王某丙、栾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王某甲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辩护人相应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甲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光俊代理审判员 郦 超人民陪审员 姜汝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美娟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