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芜湖良安架业有限公司与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张天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良安架业有限公司,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张天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芜湖良安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张贤良,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三山街道。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张天来,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一初字第01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天来位于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幢*室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钱园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