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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05-10

案件名称

56刘策与被执行人吴文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勐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策;吴文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刘策,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勐海县勐阿镇。被执行人吴文兴,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勐海县勐遮镇。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策与被执行人吴文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海民二初字第53-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策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保全扣押执行款7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将上述款项扣押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勐海县人民法院的(2015)海民二初字第53-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咸乔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光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