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唐超福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2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阳素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9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去到被害人蔡某某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某某镇某某糖烟酒购销部,谎称某某居委会需要购入一批烟酒,以赊账的方式骗得蔡某某8条软中华牌香烟(价值人民币5040元)、5支轩尼诗新装限量版XO0.7L(价值人民币11700元),合共价值人民币16740元。2014年10月1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广州越秀区某某路某某大酒店大堂抓获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赃物未能起回。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及指认、辨认笔录;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指认、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收据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唐某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 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瑞青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