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葛斌与罗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斌,罗碧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514-1号原告:葛斌,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罗碧琴,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斌诉被告罗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均由原告葛斌负担。审判员 梅凯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立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