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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葛斌与罗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斌,罗碧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514-1号原告:葛斌,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罗碧琴,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斌诉被告罗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均由原告葛斌负担。审判员  梅凯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立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