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5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毛爱春与董思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爱春,董思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5389号原告毛爱春,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郭海平,系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思运,男,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澳门路380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毛爱春与被告董思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爱春撤回对被告董思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森审 判 员 赵 娜人民陪审员 杜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