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石法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河贤、张小红、张标金申请执行陈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河贤,张小红,张标金,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石法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张河贤,男,1956年1月10日生,住江西省石城县。申请执行人张小红,女,1981年9月5日生,住江西省石城县。申请执行人张标金,男,1983年10月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陈浩,男,1991年2月2日生,住江西省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0]石民一(屏)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浩限期履行义务,但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浩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仓仓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李豪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