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横山县亿隆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某公司,马占应马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2259号原告横山县亿隆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某公司,住所地横山县城二建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杨来贵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青李某,陕西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占应马某某,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横山县城南大街车站附近。本院在审理原告横山县亿隆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某公司与被告马占应马某某拍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横山县亿隆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横山县亿隆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横山县亿隆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子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