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谢某与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15号原告:谢某,农民。被告: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00元,减半2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章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杜盈盈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搜索“”